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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71166号“上好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2: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72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上好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1371166号“上好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96489号“上好佳”商标、第1182853号“上好佳”商标、第1301366号“上好佳”商标、第1301399号“上好佳”商标、第1343989号“上好佳”商标、第1586868号“上好佳 OISHI及图”商标、第3385643号“上好佳”商标、第3833576号“上好佳”商标、第9196450号“上好佳”商标、第21220694号“上好佳 OISHI SWEET CORN PUF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所获荣誉;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市场占有率证明;
4、参展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及发票;
5、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通过正当程序善意注册取得,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食品、饼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上好德”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上好佳”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饼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茶、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上好佳”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上好德 商标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