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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92483号“伟企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0: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01号
申请人:厦门法务点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伟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54592483号“伟企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917027号“伟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情形。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31件商标,该商标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实际需求,且无实际的使用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伟企”品牌在公司门头、名片等对外载体上的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恶意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0日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上述商标近似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伟企云”与引证商标“伟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伟企云 商标 厦门法务点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