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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864950号“DAH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913号重审第0000005107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大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0913号《关于第54864950号“DAH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7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1871890号“DA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DAHON 商标 深圳市美大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