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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30731号“云网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62号
申请人: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博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29530731号“云网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173481号“新云网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先行政决定已判定“云网健康”商标与“新云网”商标近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2018年3月10日早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2018年5月20日,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交互式触屏终端;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云网健康”与引证商标“新云网科技”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交互式触屏终端;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测角器;测程仪(测量仪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声音警报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测角器;测程仪(测量仪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声音警报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交互式触屏终端;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云网健康 商标 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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