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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25564号“巴布领跑”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7:45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38号
申请人:邵占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925564号“巴布领跑”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099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巴布领跑”,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围巾;婴儿全套衣;鞋;袜;服装”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82203号、第19866518号、第4604867号“巴布豆”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的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巴布”,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04867号“巴布豆”(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注册,并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围巾;婴儿全套衣;鞋;袜;服装;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商品上,2021年5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我局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予核准。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足球鞋;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原异议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商标“巴布领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巴布豆”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围巾;婴儿全套衣;鞋;袜;服装;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头巾;帽;袜;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