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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5374号“Uro 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56号
申请人:杭州浚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5374号“Uro 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0686号“能桌面”商标、第23855900号“能能”商标、第6695580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523655号“UROCLOU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图片、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首部文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Uro 能 商标 杭州浚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