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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89837号“花粉之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3: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3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极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6789837号“花粉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504563号图形商标、第45675928号图形商标、第7215628号图形商标、第44369310号“花粉”商标、第13761738号“花粉 HUAFEN”商标、第44365973号“花粉俱乐部 HUAWEI 及图”商标、第13761737号“花粉”商标、第44361452号“花粉俱乐部 HUAWEI 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争议商标已被使用在抖音直播售货上,其认证信息为“花粉之家官方账号”,该账号所售卖的商品为华为旗下产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发展历史、排名材料、市场份额材料;
2.“华为”、“HUAWEI”、“图形”商标信息;
3.花粉俱乐部介绍、官网、年会资料;
4.相关报道;
5.类似案件裁定;
6.被申请人恶意的材料;
7.其他证据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抄袭、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被申请人没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张亚海于2020年5月2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84期(2022年3月21日)《商标公告》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极智优品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技术研究等服务,第9类耳机、手机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八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商品及服务不类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