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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70272号“SUPPORT L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6:26关于第16270272号“SUPPORT L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波音提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270272号“SUPPORT L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85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复审期间内,在第9类“电热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电热袜”等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档案、初审公告、注册公告打印件;
2、“LP运动防护学院”公众号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推送的文章打印件;
3、申请人在LP天猫旗舰店登记的企业信息打印件;
4、天猫销售信息打印件;
5、京东销售信息打印件;
6-8、2018年-2020年销售发票及销货单扫描件;
9-10、商品及店铺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运动压缩衣、护膝、护腰”等运动装备、护具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计步器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6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7日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复审商标信息;证据2-10中的宣传文章、天猫及京东店铺销售情况、销售发票、产品及店铺照片等证据涉及的商品为护膝、护踝、护腰等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计步器等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UPPORT LP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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