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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2275号“The best or noth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38:06关于第20122275号“The best or noth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财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122275号“The best or noth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94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1月14日至2022年0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塑料制品PVC防水袋、防水PVC膜商品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前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图片、包装照片;
2、名片、户外广告照片;
3、产品包装设计相关资料;
4、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1-3基本一致,另有证据如下(光盘):
5、产品订购合同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任何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橡胶绳;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隔音材料;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膨胀接合填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1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1月14日至2022年01月13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PVC防水袋”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证据1可以佐证上述使用行为,鉴于“PVC防水袋”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防水包装物”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膨胀接合填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品与“防水包装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橡胶绳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膨胀接合填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The best or nothing.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