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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7532号“益乐一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04号
申请人:深圳益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7532号“益乐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47693号“益味一生”商标、第45159166号“益羊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汉字、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蜂蜜;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益乐一生 商标 深圳益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