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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5268号“嘿特H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65号
申请人:上海嘿特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995268号“嘿特H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653640号“嘿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6597号“哈工大HIT192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13166号“H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92242号“HIT F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385902号“HIT 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497233号“H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字母识别部分“HIT”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嘿特HIT 商标 上海嘿特嘿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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