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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6308号“正品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7: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59号
申请人:无锡凯易发动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6308号“正品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6810号“正品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造成市场混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32537号“正品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状态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关联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核准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组合“正品常”,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泵(机器);液压引擎和马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泵(机器);非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属不同权利主体,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一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正品常 商标 无锡凯易发动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