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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966号“兴万家 XING WAN 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8:04关于第6270966号“兴万家 XING WAN J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宏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270966号“兴万家 XING WAN 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82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杨宏向我局提交了采购合同、销售证明书、店铺照片、个人就诊病例、荣誉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杨宏第6270966号第19类“兴万家 XING WAN JIA”商标在“木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2019年05月31日至2022年0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因患病以及企业破产重整的原因,无法对复审商标进行大规模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湖南雪丰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订货合同、合格证贴纸照片、产品照片;
3、木材在门店、仓库中堆放的照片;
4、浏阳市文家市镇邱平建材店等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
5—6、店铺照片、所获荣誉;
7、申请人生病住院材料;
8、(2021)湘01破申338号民事裁定书、(2022)湘01破96-1号决定书。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07年0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为湖南雪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持股比例51%)。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营业执照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木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营业执照用于证明申请人为湖南雪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2、3中,订货合同无发票等佐证已实际履行;合格证贴纸照片、产品照片、产品堆放照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4中,浏阳市文家市镇邱平建材店等出具的有关“兴万家”板材销售的证明属于书面证言,无合同、发票等证据相印证,不能证明相关交易真实存在。证据5、6中,店铺照片及所获荣誉,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木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二、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本案中,其一,证据7显示,申请人于2019底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内,因患病反复进入医院治疗,但其患病期间并未贯穿于整个三年指定期间;其二,证据1、8显示,申请人为湖南雪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该公司于2021年12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亦未贯穿于整个三年指定期间;其三,商标的使用有多种途径和方式,并非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者湖南雪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其四,申请人亦未提交于指定期间后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以证明其仍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综上,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不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兴万家 XING WAN JI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