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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41723号“博益BOY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48:21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0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20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23820842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9340026号“BOY BY BOY”商标、第29347122号“BOY及图”商标、第36991412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至八)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利益。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20、有关“BOY LONDON”的介绍、商标注册情况、版权证书、产品照片、纳税证明、发票、专卖店信息、相关信函等;
21—30、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未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博益BOY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杀虫洗涤剂;卫生消毒剂;杀虫剂”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820842号“BOY LONDON及图”、第29340026号“BOY BY BOY”、第29347122号“BO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补药;隐形眼镜用溶液;净化剂;医用营养食物;卫生消毒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杀虫剂;卫生巾;医用棉;牙科用印模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原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欧护”、“莎妮”、“雅图”、“黑侠”、“魔剑”、“馨飘飘”等,该情形难谓巧合,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然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创作完成,系正当、合法注册,申请人无恶意,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130751号“博益BOYI及图”商标的延伸保护。原异议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司简介;
2、第1130751号商标注册信息;
3、经销合同、促销方案;
4、产品图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人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2、被抄袭品牌知名度证明材料;
3、相关决定书;
4、有关“博益”的搜索结果页面;
5—19、“BOY”系列品牌报道、专卖店信息及照片、商标注册情况、商标许可情况、纳税证明、广东省重点商标名录、相关决定书、判决书、信函等。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3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为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博益”、相应大写拼音字母“BOYI”及图形所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服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关联性较弱,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原异议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莎妮”、“黑侠”、“雅图”、“魔剑”、“馨飘飘”等多件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不正当注册行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故不再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申请人名下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博益BOYI及图 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香江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