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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8869号“元镜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91号
申请人:武汉全景镜界智能科技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8869号“元镜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元镜界”,使用在指定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空中摄像服务、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视频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另,申请人虽称看到商标会想到商号,但企业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与其企业商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必然考虑因素。
另外,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元镜界 商标 武汉全景镜界智能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