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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89495号“超级马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04号
申请人:稻香村河北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9495号“超级马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265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466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14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04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562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103471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352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220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070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919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096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595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6153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6182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8086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1385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6929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八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超级马力 商标 稻香村河北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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