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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9061号“麻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03号
申请人:山西聚川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9061号“麻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8870号“麻道”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醋;咖啡;茶;白糖;谷类制品;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胡椒;花椒粉;辣椒油”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麻道 商标 山西聚川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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