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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221156号“广亿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59: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英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21156号“广亿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24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杨英珍提供的采购包装桶合同及送货单、贴签购销合同及对帐单、产品及包装图片、微信记录截图、广告宣传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无酒精果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熊智莹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7221156号第32类“广亿元”注册商标,原第272211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销售了“广亿元”桶装水商品,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水桶定制微信聊天截图、订购合同、送货单、“广亿元”商标贴标膜购销合同、对账单;2、产品存放照片;3、广告宣传单定做微信沟通记录、送水卡登记截图、订购票据;4、公众号宣传资料;5、政府采购云平台产品销售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岑溪市绿云山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英珍。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杨英珍为岑溪市绿云山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岑溪市绿云山饮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交易行为主体资格我局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岑溪市绿云山饮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采购标有“广亿元”商标的PC桶,并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产品存放照片进行佐证。证据3微信聊天截图显示“陈怡君”等客户在指定期间订购“广亿元”桶装水。证据4“宝马水行”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该公众号在指定期间对“广亿元”桶装水进行了实际宣传。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对“广亿元”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无酒精果汁;绿豆饮料”等商品与“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