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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6050号“CELEST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0: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74号
申请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6050号“CELEST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1402、1403群组商品的复审申请,仅针对1404群组的“计时仪器;钟表;钟;钟表机件;表;计时器(手表);表壳;表带;表盘;表带扣;表玻璃;表链;表发条;钟表指针;钟表机芯;钟外壳;表用礼品盒”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813号、第13332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放弃在1402、1403群组商品的复审申请,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1404群组的“计时仪器;钟表;钟;钟表机件;表;计时器(手表);表壳;表带;表盘;表带扣;表玻璃;表链;表发条;钟表指针;钟表机芯;钟外壳;表用礼品盒”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404群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时仪器;钟表;钟;钟表机件;表;计时器(手表);表壳;表带;表盘;表带扣;表玻璃;表链;表发条;钟表指针;钟表机芯;钟外壳;表用礼品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