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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10431号“FUELING YOUR PAS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09:51关于第65410431号“FUELING YOUR PAS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82号
申请人:提顿服饰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0431号“FUELING YOUR PAS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短语,其并非英语中的固定词汇。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可译为“助燃激情”,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人已在中国香港地区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短语“FUELING YOUR PASSION”组成,其具有“给你的激情加油”等中文含义,属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9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