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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38226号“乌蒙印象外婆味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6: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76号
申请人:云南外婆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星企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昭通市外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1338226号“乌蒙印象外婆味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外婆味道”为申请人所独创的在先注册、使用的餐饮服务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较强的“外婆味道”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在类似服务上与申请人第9960484号“外婆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63776号“外婆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外婆味道”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3、申请人“外婆味道”品牌宣传报道;4、申请人公司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5、电视广告播出证明;6、百度搜索结果;7、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及APP截图;8、外婆味道VI系统服务合同;9、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10、微信营销平台开发服务协议;11、分店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12、分店纳税证明;13、对外交易服务合同;14、品牌门店信息;1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16、相关媒体报道;17、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部分服务上无效,故我局仅针对该部分服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乌蒙印象外婆味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外婆味道”,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餐馆预订代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乌蒙印象外婆味道 商标 云南外婆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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