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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06895号“磁力蜘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9: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87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呼呼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7606895号“磁力蜘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磁力”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及其“快手”品牌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365352号“磁力聚星”商标、第48926279号“磁力聚星及图”商标、第39453483号“磁力引擎”商标、第50447450号“磁力引擎及图”商标、第51221469号“磁力金牛及图”商标、第44406684号“磁力矩阵”商标、第50241849号“磁力建站”商标、第50265758号“磁力快聊”商标、第44930206号“磁力魔方”商标、第51892443号“磁力数观”商标、第49369052号“磁力万象”商标、第50252351号“磁力追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不仅攀附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磁力”品牌,还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上述行为实属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具有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已有在先裁定认定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软件名称的故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裁定书、判决书;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关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3、申请人官方网站及企业照片;4、申请人“快手”品牌相关报道;5、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6、所获荣誉;7、申请人2018年度社会价值报告;8、公益活动情况;9、申请人“磁力引擎”的报道介绍资料;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与实际不符,缺少客观性。被申请人主公司与申请人是同年成立的公司。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商标,已有大量判定失败的案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磁力聚星”完全不相关,其对磁力系列只要公告和公告完成就提出无效宣告隶属恶意行为。“磁力蜘蛛”是被申请人根据商标法合理注册并使用的,拥有公信力的发票使用证据和对应APP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无中生有,故意伪造大量虚假举证,其妄想独占磁力系列名称,制造垄断。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均未违反商标法。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存在近似度。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少事实依据,举证的商标被申请人均使用中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1、申请人隐私保护申请书;2、相关资质及证书;3、磁力蜘蛛使用证据和app截图;4、使用发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购买合同等资料;5、在先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以上证据3、4、5涉及隐私,在副本中未提交,故上述证据未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在先裁定书、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之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第53477297号“磁力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复印件形式)。因上述证据系超过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故我局对该份证据仅作为在案参考。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经异议不予受理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婚姻咨询、法律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版权管理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婚礼司仪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婚姻咨询、法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版权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磁力”,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涉及隐私,在副本中未提交,因上述证据未交换至申请人质证,故本案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磁力蜘蛛 商标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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