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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16780号“LUMISPE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19:52关于第65816780号“LUMISPE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03号
申请人:睿博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6780号“LUMISP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7285号“LANSENG及图”商标、第27434634号“链升及图”商标、第37864797号图形商标、第44268046号“律邦联税及图”商标、第64401875号图形商标、第65038651号“COME SECONO速来秒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LUMISPEED及图 商标 睿博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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