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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61490号“Melissa La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2:41关于第42761490号“Melissa La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99号
申请人:格林迪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雅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2761490号“Melissa La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巴西一家生产肌肤设计感的鞋类产品的公司,申请人是“MELISSA”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第8383926号“melis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8533号“melis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一贯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这种行为严重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极易导致误认误购。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及复印件):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MELISSA”品牌的介绍;
2、品牌授权书、经销协议;
3、经销商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及发票、租赁合同及发票、厂商合同书、续约函、代销合同、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
4、经销商相关专柜结算单;
5、中国代理经销商在新浪微博上的官方微博摘页;
6、“MELISSA”品牌产品在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宣传资料;
7、官微情况、部分门店信息、天猫及京东等关于“MELISSA”店铺的打印页;
8、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信息;
10、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整体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头戴物)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9月27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争议商标在服装;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T恤衫;大衣;羽绒服装;裤子商品上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男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代理商已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百货商场销售“melissa”品牌女鞋,并通过《时尚芭莎》、《昕薇》、《时装》等知名媒体、杂志等宣传推广“melissa”品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分别在第3、14、18、25、35、42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7件“Melissa Lau”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Melissa Lau”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二“melissa”,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申请人的“melissa”系列商标之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头戴物)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男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鞋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melissa”商标在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仍反复多次在不同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Melissa Lau 商标 格林迪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