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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74467号“NEW CHAP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4:01关于第65174467号“NEW CHAP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63号
申请人:新篇章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74467号“NEW CHAP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00340号“NEW CHAP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04076号“新篇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212858号“新篇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二、三含义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制作加气水用配料、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主张其将提交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便申请人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NEW CHAPTER 商标 新篇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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