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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4425号“JC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6: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49号
申请人:潍坊佳诚数码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4425号“JC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黑照相卡纸;描图布;描图纸;海报;平版印刷工艺品;照片(印制的);包装纸;印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6322号“峻宸办公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4131号“金辰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80570号“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0357号“JIANGK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黑照相卡纸;描图布;描图纸;海报;平版印刷工艺品;照片(印制的);包装纸;印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丝绸画布(画家用物品);油画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JCMEDIA 商标 潍坊佳诚数码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