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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68167号“福瑞祥FERV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6:55关于第59768167号“福瑞祥FERV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0645号重审第0000005296号
申请人:福瑞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福瑞祥(青岛)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0645号《关于第59768167号“福瑞祥FERV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0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547598号“福瑞祥FURUI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渡船运输;陆路运输;仓库出租;提供关于贮藏服务的信息;商品仓储”服务与第35853577号“福瑞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福瑞祥”,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渡船运输;陆路运输;仓库出租;提供关于贮藏服务的信息;商品仓储”外的其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冷藏货物的运输;渡船运输;陆路运输;仓库出租;提供关于贮藏服务的信息;商品仓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空中运输;快递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搬运;冷藏货物的运输;渡船运输;陆路运输;仓库出租;提供关于贮藏服务的信息;商品仓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空中运输;快递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任航
李颖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