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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2832号“闻评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16号
申请人:闻评社(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2832号“闻评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闻评社”既是申请人更名后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申请人服务民营企业、对外宣传推广的重要招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其显著性进一步得到增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语组合,使用于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项目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承办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及相关视频、搜索引擎搜索“闻评社”的结果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闻评社”,该文字可理解为新闻评论社等寓意,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印刷品、新闻刊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内容、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闻评社 商标 闻评社(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