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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08591号“Stadia Gam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1:43关于第41308591号“Stadia Gam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95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思参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1308591号“Stadia Gam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STADIA”知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STADIA”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抢注商标的一贯恶意,尤其具有针对性的抢注申请人的“STADIA”商标,极易导致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相关信息等资料;2、申请人网页宣传及相关公证书资料;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4、在先裁定书;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信息、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28日第1757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Stadia Games 商标 谷歌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