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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3975号“万维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4: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3975号“万维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92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任何使用证据,因此不能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故申请复审。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万维云”拼音域名购买截图及发票;2、礼品采购合同及发票;3、网站建设合同及发票、技术开发合同及发票;4、公众号推广截图;5、工信部域名备案相关截图;6、公众号付费名称认证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均存疑,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两份合同为别体现了“设计、制作网站”、“光数据采集器页面服务端软件项目的技术开发”等内容,对应发票上均显示了“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公众号推广、域名备案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软件设计、开发”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与“软件设计、开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