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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4406号“后浪侠 自助火锅 HOLD ON!RA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8:43ON!RAN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88号
申请人:东莞市非烤勿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4406号“后浪侠 自助火锅 HOLD ON!RAN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21429号“RANGER”商标、第30397986号“RANGER SCOUT及图”商标、第31858901号“鱿虾烧RANGER TEPPANYAK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引证商标一、三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五项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冲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餐饮行业享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46814736号“后浪侠”商标资料;2、第66669219号“浪HOLD ON!! RANGER 能量火锅 CHARGING”商标驳回通知书;3、申请人店面装潢;4、申请商标宣传、推广情况。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项目,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后浪侠 自助火锅 HOLD ON!RANG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RANGER”,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