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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96527号“小创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3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40号
申请人:东莞市创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6527号“小创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0938号“小创”商标、第30496310号“小创”商标、第46698569号“小创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含义、整体读音上有着较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小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计算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小创智能 商标 东莞市创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