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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10456号“Fleur de Victor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0:17关于第34310456号“Fleur de Victor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1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扬锐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34310456号“Fleur de Victor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3403195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多个类别反复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还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关联秩序。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4481218号“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为公众熟知,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母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2017-2021年年报中关于“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财产数据节选;
2、申请人商标列表;
3、“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在世界各地的注册清单;
4、上述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开始的专卖店相关报道;
5、“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在天猫和京东旗舰店、微商截图;
6、各大媒体对“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相关报道;
7、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情况;
8、部分在先法院判决、我局在先裁定;
9、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
10、被申请人网店的描述页面;
11、上述被抄袭品牌的介绍;
12、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英文“Fleur de Victoria”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VICTORIA'S SECRET”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