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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65954号“白下路桃源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6: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17号
申请人:南京清真桃源村食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阮进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1665954号“白下路桃源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桃源村”作为申请人在先独创的商标品牌及知名商号,随着申请人企业对“桃源村”商号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受到相关公众的高度关注及好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桃源村”商标及商号已经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二、被申请人阮进作为申请人企业曾经的员工及申请人企业多个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申请人企业具有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桃源村”商标品牌及商号存在并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白下路桃源村”是对申请人在先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桃源村”老子号商标品牌的恶意摹仿,也是对申请人知名企业商号“桃源村”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其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的侵犯。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多年的第4738792号“桃源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有可能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四、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了多个包括申请人公司在内的他人知名商标品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蜜桃牌”老字号认定证书、申请人企业荣誉证书、门店及广告宣传截屏、桃源村发展历程、单据及发票、大众点评店铺宣传销售截图、被申请人阮进社保缴费记录及工资单、申请人多家分公司企业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蜂蜜、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8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02期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糕点、饼干、面包、年糕、八宝饭、粽子、糖果、米花糖、黑麻片”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八宝饭、糖果、米花糖等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文字“白下路桃源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桃源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桃源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企业员工及分店负责人,对申请人及其产品、商标知名度情况理应知晓却未进行合理避让,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认为两商品系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因此,本案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白下路桃源村 商标 南京清真桃源村食品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