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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966294号“汉口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48: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49号
申请人:河南药都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23966294号“汉口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汉口”是武汉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商标“汉口白”属于禁止注册的情形。二、“汉口白”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申请人的酒产品来源于武汉市的汉口地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到期未答辩不影响评审。本案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三十天答辩期满后提交答辩材料,不采纳不会影响被申请人利益。因此,我局对被申请人超期提交的答辩材料不予置评。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商标“汉口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汉口”并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争议商标“汉口白”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汉口白 商标 河南药都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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