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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19002号“STONE ISTARED 石头小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0:52关于第52019002号“STONE ISTARED 石头小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51号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蔡文巧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52019002号“STONE ISTARED 石头小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25类第709042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899955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第6280735号“STONE ISLAND及图”商标、第571176号“STONE ISLAND ISOLA DI PIET RA”商标、第35051207号“石头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梅州市标赢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STONE ISTARED石头岛百度百科、石头岛官网、品牌介绍、产品宣传手册;
2、2010-2017年国内外知名 对STONE ISTARED石头岛的报道;
3、1988-2017年STONE ISTARED石头岛销售总额;
4、2009-2019年销售发票、营业额、门店分部;
5、梅州市标赢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7、被申请人部分在先抄袭案例;
8、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赫迈仕HEMIRES”(与“爱马仕HERMES”相近)、“娇代GUERDAI”(与化妆品品牌“法国娇兰GUERLAIN”相近)、“CHINIEL”(与“香奈儿CHANEL”相近)、“珀弗瑞BURFREEY”(与服装品牌“BURBERRY”相近)、FENKKI(与“芬迪FENDI”相近)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星图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STONE ISTARED 石头小道”为纯文字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存在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赫迈仕HEMIRES”、“娇代GUERDAI”、“CHINIEL”、“珀弗瑞BURFREEY”、FENKK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TONE ISTARED 石头小道 商标 盟可睐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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