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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32920号“易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1: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26号
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如果没有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对第53232920号“易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37570号“易车”商标、第15393458号“易车yich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第7530095号“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奖项及设立基金资料;
2、申请人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信息;
3、相关网站调查报告;
4、有关“易车”的媒体报道材料;
5、申请人参展情况;
6、广告宣传及投入情况;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目录;
8、合作伙伴签约情况及加盟宣传手册;
9、2010年至2014年公司年报;
10、申请人及其子公司2011-2019年完税证明;
11、申请人维权保护记录及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第35类广告等商品和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5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搜房”、“地宝网”、“暴风影音”、“HAO123”、“虎嗅”、“PPTV”、“汽车之家”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易车”品牌在“汽车买卖”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所核定的服务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所属领域具有相应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易车”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5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搜房”、“地宝网”、“暴风影音”、“HAO123”、“虎嗅”、“PPTV”、“汽车之家”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易车 商标 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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