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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749790号“法 淘法网 TAOFA.C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2:34关于第43749790号“法 淘法网 TAOFA.C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4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3749790号“法 淘法网 TAOFA.C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728837号“淘”商标、第35426829号“淘宝 TAOBAO”商标、第38430384号“淘宝旺铺”商标、第18818818号“淘帮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的密切关联主体,争议商标系其通过变换名义,规避法律规定的申请。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一贯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淘”、“淘宝”百度搜索结果;
2、“淘宝网”百度百科信息;
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摹仿在先知名商标介绍;
5、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官网页面;
6、荣誉证明;
7、申请人公益活动资料;
8、企业及品牌名单;
9、审计报告、相关调研报告;
10、相关媒体报道;
11、广告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5类注册的商标明显是恶意注册。湖南问问网络公司实际没有从事过商标代理业务,争议商标审查时,湖南问问网络公司经营范围也没有商标代理业务。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裁定书;2、企业登记情况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定使用在第45类“警卫服务;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丧葬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域名注册(法律服务);交友服务;殡仪;服装出租;家务服务;个人背景调查;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没有必要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条款适用对象应为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案被申请人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法 淘法网 TAOFA.CN 商标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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