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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6908号“腾钰传动TYC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0:5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36号
申请人:林耀填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6908号“腾钰传动TYC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53325号“腾钰设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03143号“钰腾机械 YUTENG MECHAN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已经被相关公众所接受,并未发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线下店铺照片、员工名片、产品页面线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