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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09415号“磁力蜘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00: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91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呼呼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7609415号“磁力蜘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磁力”系列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与申请人及其“快手”品牌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357404号“磁力聚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929137号“磁力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38928号“磁力聚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452724号“磁力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583058号“磁力引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436361号“磁力引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212675号“磁力金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073746号“磁力金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265771号“磁力建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0260137号“磁力快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4411930号“磁力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872709号“磁力数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375748号“磁力万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0242705号“磁力追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3681096号“磁力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4419151号“磁力矩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注册及转让商标信息、他人知名品牌介绍;2、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3、申请人官网及企业照片;4、相关媒体报道;5、广告发布照片等宣传材料;6、申请人所获荣誉;7、申请人社会价值报告、公益活动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许可证、争议商标使用证据、APP截图及准予注册决定书等证据(U盘)。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足赘述。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商标被侵权报道;申请人官网。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戒指(数据处理);移动电话用应用软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磁力蜘蛛”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含“磁力”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磁力引擎”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磁力蜘蛛 商标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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