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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0024号“百花齐香BAI HUA QI XIANG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2:44XIANG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56号
申请人:徐州市久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0024号“百花齐香BAI HUA QI XIANG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0004号商标、第19198851号商标、第16891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文字“百花齐香”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佰花積香”、“百花香”、“百花齐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