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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0207号“范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1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73号
申请人: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0207号“范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9973766号“范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范琦 商标 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