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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03806号“NGS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0: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6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3806号“NGS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30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行业的调查,相关媒体及网络搜索均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使用和宣传。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了网站“NextS0C(NGSOC)下一代安全管理平台”,并一直都在进行宣传和推广。“NGSOC”商标推广网站一直被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互联网广告监测,定期对违反广告进行监测。申请人一直使用“NGSOC”商标并在多个媒体宣传。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NGSOC”商标推广网站截图;
2、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监测推广网站截图;
3、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监测推广网站使用“NGSOC”系统网页公证书;
5、百度网站推广“NGSOC”商标宣传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宣传类证据;被申请人所有证据均显示其他商标,并非复审商标。商标信息的发布,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所有证据并不是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快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给为江苏快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22年03月3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显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为“NextS0C(NGSOC)下一代安全管理平台”,该系统运营主体为被申请人,监测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监测类型系日常监测,监测的产品系违规广告等;同时结合证据1中显示声明“NGSOC”等均为被申请人商标等字样,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