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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54634号“RICCI VUUC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21:39关于第47254634号“RICCI VUUC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37号
申请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意大利拉图阿卑斯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巴黎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47254634号“RICCI VUUC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9728号“STEFANO R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2240号“STEFANO R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80309号“STEFANOR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80310号“STEFANOR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STEFANO RICCI”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三、“STEFANO RICCI”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斯蒂法诺里奇”是申请人的中文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名下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其中两件商标已被原商评委认定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此外,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又申请注册了“RICCI VUUCI DESIGN”商标等商标,并抄袭了申请人鹰图形系列商标。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0多件商标,远超其经营范围,属于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易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光盘形式,部分为纸质件):
1、申请人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
2、申请人特许经营授权书;
3、“STEFANO RICCI”品牌商品相关发票;
4、“STEFANO RICCI”品牌官方网站信息;
5、申请人门店列表;
6、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7、产品手册;
8、经公证的2010-2011年“STEFANO RICCI”品牌广告费用统计表、2001-2011年营业额统计及广告宣传支出明细表;
9、申请人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针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作出的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22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宗教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披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10多件商标,其中在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RICIVUUCI及图”商标。另外,第12609838号“RICCI VUUCI Jeans”商标、第17655886号“RICIVUUCI及图”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RICCI VUUC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STEFANO RICC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服装绶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STEFANO RICCI”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RICIVUUCI及图”商标。其中,第12609838号“RICCI VUUCI Jeans”商标、第17655886号“RICIVUUCI及图”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主观意图亦难谓正当。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RICCI VUUCI”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不管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RICCI VUUCI 商标 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