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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7602号“VAKA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36号
申请人:苏州大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7602号“VAKA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060581号“VAKADA”商标、第34054804号“VAKADA”商标、第34061780号“VAK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9月6日的第185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现仅在空气调节设备、打火机、核反应堆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紧固管道用金属环;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管;铁路金属材料;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铁矿石”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紧固管道用金属环;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管;铁路金属材料;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铁矿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VAKAVA 商标 苏州大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