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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68388号“航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8: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42号
申请人: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德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9日对第34468388号“航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1412577号“航标”商标、第32590756号“航标净卫浴”商标、第8421777号“航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多达139件,远远超出普通自然人正常商业活动中的商标需求,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品牌的抄袭抢注,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其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资料;2、荣誉资料;3、宣传使用图片;4、合同、发票;5、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信息资料及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吹风”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灯;水龙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6、7、9、20、21、28、29、30、31、35、37、39、41、43、45等多个类别上注册申请了141件商标,其中包括“万宝路”、“胖太太”、“舒必达”、“JACKPOLO”、“车元素AUTOMOBILE ELEMENT”、“PINK PIG粉红小猪”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案件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5、6、7、9、20、21、28、29、30、31、35、37、39、41、43、45等多个类别上注册申请了141件商标,其中包括“万宝路”、“胖太太”、“舒必达”、“JACKPOLO”、“车元素AUTOMOBILE ELEMENT”、“PINK PIG粉红小猪”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航标 商标 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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