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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573681号“互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8: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89号
申请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24573681号“互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护佑”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 经过使用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596471号“护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第990741号“护佑”商标、第1472567号“护佑”商标、第31363563号“护佑及图”商标、第34103782号“护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及商标数量,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认定记录;3、“护佑”商标持续使用证明;4、产品销售证明;5、相关媒体报道;6、广告宣传资料;7、荣誉证明;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及该商标受让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护佑”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与申请人“护佑”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经营药品品种已超过2000种,争议商标的注册仅为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不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属于主观臆造。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2、商标许可及转让证明;3、产品包装图片;4、药品卫生委托合同、发票、单据等。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上述无效宣告主张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福建炎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7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营养补充剂、杀虫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4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所有。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制剂、中药成药、杀寄生虫剂、医用填料、出牙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五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不能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2005年6月22日,申请人“护佑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炎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230余件商标,其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就“能量帝国”、“帝脉”、“尊贵百达”、“香悦伴侣”、“卜卜发”、“佑多多”、“麦兰”等商标标识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了申请注册,数量逾200件。
我局已在第24609551号“麦兰 MAILAN”商标等多个系列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集中注册大量商标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其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之情形,相关裁定现已生效。
5、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91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或受让了“芽培”、“恒安心”、“尚划算”、“美护士”、“百岁友”、“正官堂”、“琎酒”、“右仁堂”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标志等相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基本涵盖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涉及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在第53501836号“YOFIRST”商标、第19180974号“正官堂”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或受让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营养补充剂、药枕、净化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杀虫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净化剂、医用营养食物、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互佑”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护佑”呼叫相同,字形外观及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互佑及图”商标已在人用药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对此理应知晓。故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在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已在我局作出的已生效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认定其存在集中注册大量商标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其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处受让了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护佑及图”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或受让了“芽培”、“恒安心”、“尚划算”、“美护士”、“百岁友”、“正官堂”、“琎酒”、“右仁堂”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基本涵盖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涉及的全部45个类别。我局已在先前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上述情形综合予以考虑,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的申请及受让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互佑 商标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