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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100号“uniphar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39:25关于第590100号“uniphar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0100号“uni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45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抗生素”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资料;2、产品包装图片;3、批次记录及标贴;4、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1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2年4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生素”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4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生产、销售了“哌拉西林钠”、“氨芐西林钠”等商品,商品包装上印有本案复审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上述商品属于抗生素类药品,在申请人未提交相反意见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则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unipharm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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