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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53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5:24关于第646153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23号
申请人:佰玛琳伯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5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同意删除“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2965号“百百合软装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4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94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46411号“BEHCETTI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