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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13570号“RED WINE P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21:45:48关于第65713570号“RED WINE PI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011号
申请人:陈惠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3570号“RED WINE P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1675号“渔发 YU 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RED WINE PIER及图 商标 陈惠良